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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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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上海市医学会

上海市医学会是上海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

上海市医学会是继中华医学会设立中华医学科技奖后较早设立相关奖项的地方医学会之一。学会不仅得到了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科协、上海市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卫生部、中华医学会领导的肯定和高度赞扬。

7年来,共有950余项科研成果申报上海医学科技奖,涵盖医学50多个专业领域,涉及各类各级医学科技人员7200余人次。通过严格的评审,上海市医学会对上述申报项目中400余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了表彰奖励,涉及各类各级医学科技人员 2430余人次。学会每年组织召开隆重的颁奖大会,表彰奖励获奖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集体。

学会章程/上海市医学会

*章 总 则

*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以保障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目标,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配合国家和本市科研重点及卫生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团体成员,对外交往使用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或上海市医学会名称。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刊物、继续教育、科技咨询及医学图书情报等。

一、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专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水平。

四、 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 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 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 开发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办好医学图书馆,采集国内外医学图书期刊,为会员提供医学图书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域外会员。

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级技术职称者;

2、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科学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四、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著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域外会员

(外省市)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医药科技工作者,可吸收为本会域外会员。

第十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

二、资深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经资深会员评议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由会长聘任。

三、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名誉会员由专科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授予证书。

五、域外会员入会手续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 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有关国际活动及会议。

(5)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2. 义务

(1) 遵守会章;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 按期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除会员的权利、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

(3) 免费取得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和本会主办的相关杂志。

2. 义务

(1) 参与对本市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任务。

(2) 缴纳资深会员会费。

三、团体会员

1. 权利

(1) 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 免费取得《上海医学》、《上海市医学会会讯》和总会《中华医学会信息导报》等资料

(3) 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5)可优惠申办本会图书馆集体借书证;

(6)团体会员单位内的个人会员会费优惠;

(7)可对本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3) 为发展本会事业资源捐赠及募集资金;

(4) 按时交纳会费。

四、域外会员

1. 权利

(1) 优惠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2. 义务

(1)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2) 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推荐专家来沪、来华进行讲学等;

(3) 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声明退会。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权力机构 本会*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职责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人数为会员的4%~5%。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3)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和推选名誉会长;

(4)通过提案和决议;

(5)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

一、理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学科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就,具有“献身、创新、协作、求实”的科学精神,在医学界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能参加学会的实际工作,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管理和学会管理工作者。

二、理事产生的程序

由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上一届理事会审核确定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增免程序

增免理事需由理事会决定,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职责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2、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2)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3)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科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4)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5)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职责

一、本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三、增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设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可设专职副会长一个,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理事会通过。专职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会及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一般不超过三届。因工作隶属需要而选任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工作变动后,应相应卸任,因以上原因而需替补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决定并经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

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卸任副会长中德高望重,学术上有杰出贡献,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并推荐为名誉顾问。

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单位。

以上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均有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向市科协提出设立专科委员会的申请,经科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专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若干人,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专科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专科(学会)的学术活动。专科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双重领导,并接受中华医学会(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各种合法的科技咨询和开发等活动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并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具体参照市科协《组织工作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会址和会徽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市区。

第三十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地图,其下为上海市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Shanghai Branch,缩写为CMASB或 Shanghai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SMA。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活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由理事会推选成立清算小组,对本会财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审计事务所出具债务完结证明后,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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